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明电(2006)1号)精神,进一步缩小本溪城乡教育差距,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