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保障方式和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2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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