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信办关于2005年度信用服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统计局核准,现就2005年度信用服务统计年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单位范围:已向我办进行备案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资信评级、商业征信(或称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其他(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保理等)业务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企业;尚未向我办进行备案登记的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报送时间:2006年3月25日前。 三、报送方式:以软盘形式报送我办征信行业监管处。 四、统计报表、指标解释见附件《信用服务统计报表制度》,也可在市信息委网站(http://www.shanghaiit.gov.cn)下载。 逾期不报送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信用服务统计报表制度 (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制定 2006年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 信用服务企业基本情况(01表)……………………………………………………………………………3 信用服务企业财务状况(02表)……………………………………………………………………………4 信用服务企业业务情况(03表)……………………………………………………………………………5 四、填写说明及指标解释...................................................................6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上海市信用服务的总体规模、基本情况以及发展现状,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信用服务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二)信用服务界定 信用服务,指通过对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管理等,向市场经济参与者或者相关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类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