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