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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人民政府兴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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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政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山人民政府兴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兴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 2006 年 3 月 9 日县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兴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为了加强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建设、环保、发改、工商、国土资源、监察、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拨款、各项财政性资金(基金)、政府融资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依照法定职责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凡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政府认定需要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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