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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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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全局,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生态湖南、小康湖南、和谐湖南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全省林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采伐(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各市州“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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