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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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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高新〔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充分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第30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2年印发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重庆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重庆市经委,市级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重庆市经委。
  3.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组织专家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报的材料结合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初评。
  4.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重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报综合评价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奇数年报评价表,只作为统计资料)。
  第九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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