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庆市渝中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指区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 (四)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区财政性资金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六)动用100万元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区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公示或预告制度,以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过程。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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