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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高〔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和深化首都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2006年市教委将继续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北京地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教学管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等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均可申请市级教改项目。市级教改项目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经费自筹项目。
  二、立项原则
  (一)体现首都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代特征,研究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人才培养的新问题,探索、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
  (二)注重教学改革项目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成果应是研究、实践的总结。
  (三)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和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四)有利于探索实施因材施教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多样化模式,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特色人才的培养。
  (五)有利于推进继续教育和开放体系的建设,提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课程水平,满足进入WTO后学习者在职业、文化、健康等多方面的要求。
  (六)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七)已经成为北京市精品教材、精品课程的立项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八)市级教改项目原则上应从学校教改项目中推荐。
  三、项目研究时间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四、立项经费
  (一)市教委对经费资助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一般每项不超过5万元,支持经费必须用于教改方面的开支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资助项目所在学校须提供配套经费。
  (三)经费自筹项目由学校给予经费支持。
  (四)市教委委托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监督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立项工作方式
  (一)市教委委托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负责教改立项的组织工作。
  (二)市教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审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布。
  (三)教改立项的申请办法由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另行制定。各校要加强对市级教改项目的宣传,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工作,营造校内的改革氛围和环境,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 附件:1.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关于2006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申请的办法
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6)6号)精神,受市教委委托,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负责组织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的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 (一)各校申请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和相应条件,在人员、财力、政策上应有相应的保证。
 (二)各项目一般以学校为单位申请,申请项目应为学校规划重点支持的项目,一般应为已列入本校立项改革研究计划的项目。支持和鼓励在自愿基础上的多所院校联合申请,以促进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联合申请的项目需明确主持学校及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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