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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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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卫应急发〔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卫所:
 为了切实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确保在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能够及时、科学地处理和控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现予印发。请你们根据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多名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呈现一定的聚集性,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 本预案适用于省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  组织领导
  1.1 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省重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由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法监处、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重大、较大和一般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建立与完善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信息。
  1.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卫生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在事发地设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控制、医疗救治、防控隔离、信息反馈、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调查和处理原则
  2.1 适宜处理原则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度,并根据疾病控制的基本理论和已有的疾病控制实践经验,选择适宜的应急处置措施。
  2.2 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病因调查并重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尽快查找致病原因。对有些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出现的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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