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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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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市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延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必须接受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越或缩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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