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市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房改办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工作。市财政、民政、价格监督、税务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