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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0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第45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等级、路网密度,保障公路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公路包括乡公路和村公路。
  乡公路是指乡与乡之间、乡与行政村之间、乡和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1公里以上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足1公里的乡公路。
  第三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为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等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养护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技术支持、行业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四条  农村公路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第二章  乡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设立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实施。
  乡镇公路管理站必须配备足够的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每管养25公里应至少配备1人,并须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和基本的办公设施,配备相应的养护车辆和设备。

第三章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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