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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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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依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已列为2006年我市地方立法项目之一。目前《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审查论证。
  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集中民智,使此项立法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3月23日至4月10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fzfzb@sina.com。
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起草单位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建议和意见。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 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
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学生放学至接送点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 第三条 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生安全。
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管理和保护。
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 第四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二章  安全防范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由教育、公安、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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