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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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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发布日期】 2006-02-14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与物资掩蔽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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