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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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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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