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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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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我市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妇幼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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