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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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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2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促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总量逐年增加,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新乡作为一个老 工业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基数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压力不断增大,就业再就业任务依然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三)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及时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四)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容量。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就业,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坚持城乡统筹,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以及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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