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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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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039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 现将《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鲜牛奶挤取和生鲜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畜牧局是自治州奶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业务管理工作。
  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行政职能要求,共同履行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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