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省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省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关系,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国家安全监察、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消防专项安全检查;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各类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定期分析、预测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汽车客运场(站)和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治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专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旅游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分析、预测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省总工会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运行管理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新闻工作的领导,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省编委办负责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为全省安全生产创造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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