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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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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拓展和改善温岭市融资环境,扶持县域企业做强做大,加强温岭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借款主体为温岭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统借统还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  温岭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共同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为领导小组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协调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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