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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劳社就函[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就函[2006]1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5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劳社办[2006]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高我省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发挥劳务输出示范单位的典型引导作用及品牌优势,引导、带动更多的县、乡搞好劳务输出工作,省厅制定了《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乡标准和要求》(见附件1),同时决定在全省创建10个劳务输出示范县、20个劳务输出示范乡(见附件2)为省级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单位。现就创建劳务输出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务输出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各地要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到有专人管,专人抓,把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乡,作为搞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将劳务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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