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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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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6]第3号
 
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06年3月16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营业执照开采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6、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照的审批、发放、延续、变更、注销、吊销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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