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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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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6]22号/沪价费[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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