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2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目的 (一)建立并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状况和水平。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依据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要求,要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的基础上进行。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是能够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素质及个性发展的关键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