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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6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6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23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18号)的要求,现将2006年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推荐对象必须是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资格的在籍应届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一、高二两次或在高三年级获区县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上述对象原则上都应予推荐;如未被推荐的,在招生录取中不再给予加分。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可向户口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或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
  2、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取得优秀成绩者;或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方向并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特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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