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的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 3.及时、足额落实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负责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4.负责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 5.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 6.汇总编报全省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时拨付省以上财政资金; 7.指导全省项目的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省级验收; 8.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 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3.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资金管理与报账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 5.编报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 6.做好项目区乡村集体、农民筹资投劳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 7.按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自验; 8.明确土地治理项目实体工程的产权归属,督促落实管护主体。 市财政局、农发办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省农发办委托,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2.负责所属县(市、区)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 3.本级项目由所属区实施的,应负责对下属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和筛选,汇总后上报省农发办。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等。重点扶持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确定的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和开发潜力大、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通过对水、土、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由国家农发办审核确定,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由省农发办审核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