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申报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拓展经济鉴证业务领域,积极参与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指导符合条件的所辖中介机构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申报,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省财政厅将对各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将纳入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 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中介机构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