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属各二级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国家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单位成本,厅依据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部分省(区)已制订实施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在今后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51-5954467(厅基本建设管理处),0851-652199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贵州省交通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营运期间养护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贯穿于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以及营运养护。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用。研究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新建、改建、养护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养护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省站)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各市(州、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地级站),是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 第七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职责是负责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