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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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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3-22
【实施日期】 2006-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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