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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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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3-22
【实施日期】 2006-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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