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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2
【实施日期】 2006-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中专、职校、技校:
  为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工艺型、技术型高层次的专门人才,2006年5月,本市将继续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中进行招收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本市户籍的“三校”应届毕业生(含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三校”应届毕业生);
  2、本市“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具体“三校”名单详见附表1);
  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未婚。
  二、报考方式
  2006年应届“三校毕业生”可按文、理专业大类对口,报考本市有关高等院校。考生若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的“3+2”高职招生考试,则不可再参加6月份的本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
  本市“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如在当年报考(含5月或6月高考)后未被有关高校录取,其校内户籍和档案返回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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