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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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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3-22
【实施日期】 2006-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第111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皖政办(2004)57和淮府办(2005)3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对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实行五年过渡,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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