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第324医院、武警重庆总医院,大型厂矿职工医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