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驻泸部队: 为进一步做好驻泸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干部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要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随军家属的具体情况。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就业岗位,符合随军条件并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干部家属,随军前系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有空缺编制的情况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就业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