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 span>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 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 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 6、国家秘密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