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