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昆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行为,确保本市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的产生至处置进行全程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称固管中心)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本市涉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事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情况,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固管中心可依法有偿实行危险废物的行政代处置。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