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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相邻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6.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7.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8.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9.市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核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市核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l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O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五)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组成。
  市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略
  (二)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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