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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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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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