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6〕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巴彦淖尔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