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巴政办发〔2006〕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各级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协调规划、国土等部门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建设项目。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二、各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实现企业信用档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对经营业绩不良、不服从政府管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 三、城镇住宅建设必须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