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6〕1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的精神,结合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发(200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设立一批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凡社区教育工作有一定基础,发展思路、目标明确,教育、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较好的街道(乡镇)均可申报作为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教育部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可申报3-5个街道(乡镇)作为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其他区县可申报1-2个街道(乡镇)作为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 (二)申报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凡申报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的街道(乡镇),应同时至少申报1个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其他街道(乡镇)可根据自身情况申报实验项目。社区教育实验项目可以是区县层面,也可以是街道(乡镇)层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