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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昭通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我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做到科学、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昭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昭通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昭通市辖区范围内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他煤矿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损失,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煤矿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发生地县(区)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和搞好指导,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成立煤矿应急救援领导组,组建煤矿辅助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条件成熟时应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市矿山应急救护服务中心、镇雄、威信矿山救护队要建立和完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绥江、盐津、彝良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煤矿救护队伍,平时应加强抢险救灾救援训练,熟悉辖区内或与之签订救护协议煤矿的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每季度进行一次图纸交换,熟练掌握煤矿的井上井下情况。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立即出发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4)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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