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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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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农机科字〔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各市农机局(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机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科学合理的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农机购置补贴,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产品目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机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公布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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