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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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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3
【实施日期】 2006-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整治、规划、警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切实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科学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根本保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4月底前公布实施。同时,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并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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