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的通知》(豫建建(2004)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一)凡在新乡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意见。 (二)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