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要求,为及时有效地做好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