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乡政府债务管理,保障市乡两级政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市乡财政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明光市化解市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政[2005]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是在权、责、利相统一和“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下,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由市政府和乡镇政府承担并负责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是指市、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负债。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