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3-24
【实施日期】 2006-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河政发〔200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鄂政发[2005]46号)以及《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襄樊政发[2006]4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㈠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各地要会同市国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㈡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越层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对各砖瓦窑厂进行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基本矿区,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㈢严厉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市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核查采矿权人与实际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检查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转让矿权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